爱尚秀 > 社会 > 正文

​法律课堂|陷阱?揭秘“购物返现”背后的骗局

2024-11-22 08:45 来源:爱尚秀 点击:

法律课堂|陷阱?揭秘“购物返现”背后的骗局

欢迎来到检察官普法课堂第5期

主讲嘉宾

李凌肖,女,中共党员,从事检察工作15个年头,一直在刑事检察办案一线工作。全市十佳公诉人,获潍坊市检察院嘉奖。

这个超市购物返现,到最后一分钱都不用花,商品带回家。

真的吗!这么好的事情,我也要去试试

消费全返,多么有诱惑力的事情。但是,真的可以全返吗?是消费陷阱还是天降馅饼?是一种新型消费模式还是新的消费骗局?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张某某、徐某某冒用“稽某某”的名字,在某县城开设购物返现超市,该超市内商品价格是市场价格的3至5倍。二人承诺从超市购买商品15至20日之内,会将购买商品花费的金额全部返还。后张某某、徐某某两人将收取的款项平分、进行挥霍。后因无力返还购物款,二人关门“跑路”。至案发,累计诈骗李某某等九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5万余元不能归还。

案情评析

张某某、徐某某二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到乡村,危害范围扩大,在乡村购物返现形式的集资活动比较常见。该类非法集资活动虽名义上是销售商品,但实际商品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与商品实际价值并不对等。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商品作为回报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符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是变相集资活动。违法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集资参与人贪图商品等回报的心理实施犯罪活动。

本案中,张某某、徐某某冒用“稽某某”名义非法集资,客观上是一种诈骗的手段,在骗取集资人集资款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两人分赃、挥霍,随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入罪标准。

综上,张某某、徐某某二人诈骗数额15万余元,已经到达了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呢?

何为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规定

Q

上期我们着重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那么,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呢?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更严重,集资诈骗罪要求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第一,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集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项目并宣传造势,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中介机构虚构借款人及他项权证书,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实际本人控制资金;行为人隐瞒其资金链断裂,无偿还能力的事实,对外大量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等。

第二,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挽损追赃

Q 对于投资人来说,能否挽回损失是最关心的问题。怎么才能及时挽回损失呢?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编辑:尤连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