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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安乐死(愿安乐什么意思)

2023-06-03 12:36 来源:爱尚秀 点击:

选择安乐死(愿安乐什么意思)



没有人愿意在生活愉快时,一心想死。在这两个选择之间,必须有一个前提,身患癌症或者不能自理的疾病,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是安乐死,还是让精力慢慢耗尽而死?如果可以选择,相信更多人愿意选择安乐死。

但在中国安乐死还没有合法化,甚至会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我国首例“安乐死”发生在1986年,陕西的王明成,他的母亲因为身患癌症,痛苦不堪,王明成与医生蒲连升对母亲实施了安乐死,没想到过后他和医生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他被关押了一年3个月。

2000年11月,王明成患有胃癌,癌细胞扩散,2003年6月,他饱受病痛折磨,想给自己实施“安乐死”,但是医生以法律不允许为由拒绝了他,7月10日,她出院之后继续治疗,直到8月3日,在痛苦中离开人世。

什么是安乐死呢?

安乐死就是快乐的,没有痛苦的死亡。一般是指在不可救药或者病危病人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安乐死在国际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对立的两种意见,支持者说是减少死者的痛苦,反对者说安乐死是无故杀人,是谋杀。因此许多国家没有对安乐死其实进行合法化。

其实安乐死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要求安乐死,一种是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包括病人自己选择,由他人或者医生执行死亡的一种行为。被动安乐死是在病人无药可救的时候,不采取任何治疗,停止药物或者器械的措施,让病人得到安息。

由于安乐死是违背了人生命的规律,违背了生命的自然特征,操作起来很有难度,所以一直不能被合情、合理、合法化。

在我国安乐死将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许多领域的众多问题,而且还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不管是人为还是自愿实施的安乐死都是对生存者生命权的剥夺,这与宪法当中保护人的生存权这一条例是相违背的。

另外,选择安乐死与否还要看年龄,看是否有未完成的责任。

几年前,上海复旦大学教师于娟,在32岁那年被查出乳腺癌晚期,面对疾病的摧残,她依然顽强地想要活下来,因为她有太多没有完成的事情,她有深爱她的丈夫,有三岁还未成年人的孩子,还有许多工作上的任务没有完成。那一刻,假如让她尝试安乐死,她是一万个不愿意的。

如果生命长度不够长,没有到达七八十岁,那么即使身负再重的疾病,仍然有强烈的求生欲望。

这是许多人的正常心理,说到安乐死,仿佛很容易,其实每一个人都很珍爱生命。不到弥留之际,谁也不知道那一刻自己对生命有多眷恋?

所以,现在我很难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假如老年时得了不治之症,饱受疾病的折磨,痛苦不堪,也许会在那一刻想到安乐死亡。但如果身上的责任没有完成,即使忍受再大的苦痛,还是要接受治疗,顽强活下来。

选择安乐死,还是选择让生命慢慢消耗,要看处于什么年龄阶段,要因人而异。

台湾体育频道著名主持人傅达仁,在80多岁的时候,他饱受胰脏癌的折磨,他多次治疗,但难敌病魔纠缠,最后与家人沟通之后,他明确表达了自己想要安乐死的意愿:“痛不在你身上,我已经80几岁了,我活够了。”

最后他在生命尽头时,选择到瑞士进行安乐死,最后家人也是尊重了他的选择,在家人的陪伴下,他分四次喝完药水,他举起酒杯对着镜头,微笑着跟世界告别:再见!

如果生命如这个主持人一样,能够活到80几岁,所有的人生使命均已完成,而此时又饱受疾病的折磨,若是可以安静地睡去,也不失为一种幸福。

结语:

我们总希望“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之静美”。从1994年起,我国每年都有代表提出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依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所有实施安乐死的案件都以故意杀人案来处理。

因此,个人的意愿还是不能以违背法律为前提。活着不要拖累子女,死了也不要害了身边无辜的人!

愿意安乐